单选题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民法——合同法)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权让与中对债务人的保护要求:(1)通知债务人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抗辩延续;(3)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抵销权延续。本题中,债权人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之时,都未通知债务人乙,乙不知情,因此,债权让与对乙不生效。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后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甲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的转让行为都有效,因此A、B错误。债务承担的法律要件:须经债权人同意(同意之前为效力待定)。C项中,乙转让债务已经戊已经得到了甲的同意,因此债务承担有效,C错误。因为该债务承担已经成立,所以,乙对戊享有追偿权,D项正确。
[考点]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