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 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 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60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①《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问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甲、乙间成立的是行纪合同,而非居问合同。故A选项错误。②《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故B选项正确。③《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合同不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而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C选项正确。④《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选项正确。⑤题外话:注意一个区别。行纪合同中,行纪费用由行纪人承担(《合同法》第415条),因为行纪人有权收取报酬,他计算报酬的时候已经考虑了费用。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成功的,居间人有权请求报酬,但居间费用由居间人承担;居间失败的,居问人无权请求报酬,但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居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