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9年7月,张华村四队村民李某向村委会和乡政府申请用地,得到了村委会的同意和乡政府的批准。随后,村委会向李某收取了建房增容费8万元,乡政府向李某收取土地补偿费1.2万元。2000年6月,区土地局设在该乡的土地所给李某发了“高港区农户建房用地2000年增标卡”,并为他划土地200平方米。乡土地所也向李某收取了临时用地管理费、建房押金5500元。同年6月,区建设局设在该乡的建设站对李某建房用地进行了规划选址,并给他发了“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私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乡建设站又向李某收取了建房押金、增容费等2940元。此后不久,李某开始动工建楼房。同年7月8日,区建设局以李某施工现场无正式手续为由书面通知他停止施工。李某认为他的建房手续全办齐了,不存在违法的问题,继续施工。同年8月1日,市规划局发现李某未经其批准建房,认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延程市城市管理规定》的规定,于同年8月14日作出[2000]第060号处罚决定,认定乡建设站给李某发“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应确认无效,并限令李某在15日内将其在非法占有的200平方米国有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全部自行拆除。2000年7月,市土地管理局下文明确李某建房所占用的土地已被国家征用,乡土地所将已被征用的土地当作集体所有土地审批给李某建房,属于越权审批,该批准文件无效。李某不服市规划局[2000]第060号处罚决定,向省建设厅申请复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李某不服市规划局[2000]第060号处罚决定,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延程市城市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与《城市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相矛盾,应当如何处理?
   (3) 李某对房屋被拆除造成的损失,依法可以向哪些赔偿义务机关要求国家赔偿?
   (4) 李某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损失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李某不服市规划局[2000]第060号处罚决定,可以向省建设厅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人民法院对《延程市城市管理规定》应当不予参考。
   (3) 李某对房屋被拆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区土地局、区建设局、乡政府中任一机关申请赔偿。
   (4) 李某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损失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乙
   (1)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从性质上看,《延程市城市管理规定》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当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参考。但如果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矛盾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参考。
   (3)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李某进行违章建筑所占有、使用的200平方米土地,是通过行政机关批划并支付了各项费用取得的,并非通过他自己非法侵占行为取得的。因此,李某在该土地上进行违章建筑,其责任应归之于对该土地的使用行使申请、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李某的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受到了损失,是由于县土地局、县建设局、乡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区土地局、区建设局、乡政府将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批划给李某建房,对给李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退还各自收取的费用。区建设局作为批准和办理建房手续的主要行政机关,在规划选址时,违法执法,未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越权审批,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乡政府、区土地局在不查明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批准建房、给予办理用地手续,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4)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李某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不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其损失,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