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某产品申请型式批准时,首次试验不合格,由技术机构通知生产厂家取回。生产厂取回样机,更换同类型的产品作为样机,重新提交给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该技术机构对生产厂家新提供的样机针对先前出现不合格的项目重新试验。试验结果均符合要求,则技术机构根据两次试验结果给出该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请回答,该技术机构进行的型式评价是否符合型式评价规定的要求?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技术机构未按照型式评价规定要求进行型式评价。
根据JJF 1015—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中规定:申请单位应向技术机构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型式评价工作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首次试验不合格的,由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对样机和技术资料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此时也应向委托型式评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说明,并提交后续工作的时间计划。
“生产厂取回样机,更换同类型的产品作为样机,重新提交给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可见生产厂家并未对样机和技术资料进行改进,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如果是改进后的产品,技术机构重新按照型式评价大纲重新进行型式评价,而不是只针对先前出现不合格的项目重新试验。如果再次不合格,则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如果重新试验,其试验结果为合格,则判为该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