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技术机构未按照型式评价规定要求进行型式评价。
根据JJF 1015—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中规定:申请单位应向技术机构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型式评价工作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首次试验不合格的,由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对样机和技术资料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此时也应向委托型式评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说明,并提交后续工作的时间计划。
“生产厂取回样机,更换同类型的产品作为样机,重新提交给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可见生产厂家并未对样机和技术资料进行改进,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如果是改进后的产品,技术机构重新按照型式评价大纲重新进行型式评价,而不是只针对先前出现不合格的项目重新试验。如果再次不合格,则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如果重新试验,其试验结果为合格,则判为该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