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资料:群众举报罪行累累成都一国税局长入狱15年
   2002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焰光受贿、滥用职权、故意隐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一案进行公开审判,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隐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杨焰光,原系成都双流县国税局局长。2000年、2001年,四川新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宁望兴为感谢杨焰光,将该局下属华阳、中和税务所的土地给该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遂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华阳镇国悦公寓的价值268970元的商铺一间及中和镇国瑞家园的价值118208元的商铺一间售与杨焰光,两间商铺杨焰光仅支付了10万元,与实际价格相差287178元。
   1996—1998年,杨焰光伙同该局副局长郭长生(另案处理),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滥用职权,为帮助名山县国税局完成征税任务,用名山县国税局的完税凭证在双流县征收税款400余万元,双流县国税局从中收取名山县囤税局返还款200余万元,致使国家税款流失200余万元。名山县国税局长张XX为感谢杨焰光帮助其异地征税,完成税收任务,于1997年和1998年两次送给杨焰光人民币。汁2万元,1998年8月,双流县国税局买卖税款之事被群众举报。2001年底,当成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组调查双流县国税局买卖税款之事时,杨焰光授意郭长生隐匿相关账务资料,郭便安排他人与其一起将账务资料全部予以烧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焰光在担任双流县国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30717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定,伙同他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0余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为逃避纪检部门审查,授意他人故意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资料的行为,构成故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二)要求:
   1.阅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了解企业和其他组织、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2.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点谈谈《会计法》涉及哪些法律关系主体。
   3.该案例对你有何启示?
【正确答案】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财政
总预算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税收会计
  会计凭证类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
表及进库退库凭证
10年   10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年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
各种会计凭证
  15年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和传票汇总表
4 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
库凭证
    15年 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
管2年
5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
其他会计凭证
15年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
凭证
6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15年  
  会计账簿类        
7 日记账     15年  
8 总账 15年 15年 15年  
9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
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25年    
10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
记簿
  15年 15年  
11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
款账
  25年 25年  
12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
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
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财务报告类        
13 财政总预算 永久      
14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决算
10年 永久    
15 税收年报(决算) 10年   永久  
16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年      
17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
决算
10年      
18 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3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9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
度报表
5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20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
计月季度报表
5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21 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
证根数)
    10年 电报保管1年,所属税务机
关报送的保管3年
其他类        
22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5年 15年  
23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注:税务机关的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因此也就有多种法律关系主体。《会计法》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
   (1)单位。根据《会计法》第二条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具体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2)中介组织。这主要是指经过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否则根据具体情节,就会受到《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3)职能人员。职能人员指在《会计法》规范的行为中承担一定法定义务的人员。其具体包括:
   ①单位负责人。《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②会计人员。
   ③业务人员。如采购、保管、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这些人员应该执行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④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⑤总会计师。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国家从投资者的立场,为了保护国家(即全民)利益所做的强制性规定。
   ⑥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⑦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履行职责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