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造商品房100套。但这块土地位于郊区,交通不便,为解决出入不便问题,甲遂与毗邻房地产开发商乙书面约定在乙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其通行,甲支付给乙20万元,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后甲将100套住宅分别出售给100个业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和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有效的物权关系
  • B.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按照各自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比例享有通过乙土地的权利
  • C.购买房屋的每个业主均享有独立的通过乙土地的权利
  • D.如果乙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丙,购买甲房屋的业主即可继续向丙主张权利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地役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或日“意思主义”),未登记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但还是存在地役权的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不当选。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需役地的部分转让,各个受让人取得的都是完整的地役权,而不是分散的,故B项错误,不当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需役地的转让,受让人自动获得地役权,即地役权随着需役地的转让而转让,故C项正确,当选。由于该地役权未登记,供役地人的受让人是不受地役权法律关系的约束的,即所谓“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