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周某委托刘某采购茶叶,并给了刘某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2009年8月,周某通知刘某取消委托,并要求刘某交回委托书,刘某因故未交。2009年11月,刘某以周某的代理人的名义与某茶厂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A项正确。本题考查的是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刘某不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即茶厂有催告权,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A项正确,当选。
B项正确。如果刘某能提供周某的授权委托书,则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尽管刘某的代理权终止,但相对人茶厂主观上为善意,有理由相信刘某有代理权,此时周某应承担刘某的代理后果,履行合同,B项正确,当选。
C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如果茶厂明知刘某无代理权,应与刘某为周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C项正确,当选。
D项错误。《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的本条规定与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相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题周某明知刘某无代理权仍为代理行为,保持沉默的,视为拒绝,无需对茶厂承担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