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业主计划将拟建的工程项目在实施阶段委托某监理公司进行监理,业主在监理合同草案中提出以下内容:
1.除因业主原因发生时间延误外,任何时间延误监理单位应付相当于施工单位罚款的20%给业主,如工期提前,监理单位可得到相当于施工单位工期提前奖励20%的奖金。
2.工程图纸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付给业主相当于设计单位设计费5%的赔偿。
3.施工期间每发生1起施工人员重伤事故,监理单位应受罚款1.5万元;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监理单位应受罚款3万元。
4.凡由于监理工程师发生差错、失误而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监理工程师应付给业主一定比例(取费费率)的赔偿费,如未发生差错、失误,则监理单位可得到全部监理费。
经过双方的商讨,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调整与完善,最后确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问答题 该监理合同是否已包括了主要的条款内容?
【正确答案】从背景材料中可看出,双方对合同内容商讨后,约定合同中包括了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监理合同内容的要求,该合同包含了应有的主要条款。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在该监理合同草案中拟订的几个条款是否有不妥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监理合同草案中拟订的几个条款均不妥:
首先监理工作的性质是服务性的,监理单位“将不是,也不能成为任何承包商的工程的承保人或保证人”,将设计、施工出现的问题与监理单位直接挂钩,与监理工作的性质不符。
其次,监理工程师应是与业主和承包商相互独立、平等的第三方,为了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我国建设监理法规文件明文规定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在合同中若写入以上条款,势必将监理单位的经济利益与承建商的利益联系起来,不利于监理工作的公正性。
第三,第3条款中对于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的伤亡,业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监理单位的责、权、利主要来源于业主的委托与授权,业主不承担的责任,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也是不妥的。
第四,在《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合同第24条规定以外)”。本合同中如“重大经济损失”、“监理单位赔偿比例”等均不明确。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该合同是一个有效的经济合同,它应具备什么条件?
【正确答案】若该合同是一个有效的经济合同,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即业主和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资格;
(2)合同内容应合法,即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真实表达双方当事人的意图;
(3)订立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