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服务以及业务内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禁止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同一客户既承担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同时又承担内部控制咨询和代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业务。
①“单笔付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不恰当。《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明确要求,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即通常所说的“三重一大”),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因此,对公司总经理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也应设定上限,超过设定审批权限的,应通过集体决策和审批进行“特别授权”,甚至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和审批,总经理、董事长等也不能例外。
②“内部审计部与财务部一并由总会计师分管”不恰当。内部审计是一项自我独立评价活动,为保证内部审计独立,必须做到机构独立、工作独立、人员独立,财会部门的工作是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对象,总会计师分管内部审计部将影响内部审计部工作的独立性。
③“投资部的B职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审批”不恰当,违背了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的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明确规定,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审批属于两个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
④《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要求企业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和审批程序。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由具备审批权限的部门和人员审批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⑤“销售发票的其中一联交财务部D职员据以登记与销售业务相关的总账和明细账”不恰当。登记总账和明细账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当予以分离。
⑥甲公司的某一子公司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的岗位分工的规定。
a.该子公司的出纳人员同时负责办理货款结算和账务处理,这是极其严重的内部控制漏洞,很容易造成货币资金的舞弊、销售收入做假账等行为。
b.公司没有专门的客户信用管理专人和机构,不能了解和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会使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
⑦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即通常所说的“三重一大”),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甲公司董事长郑某等人存在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