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酒类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成本法核定抵扣进项税额。2021年6月经营业务如下: 

(1)外购高粱一批生产食用酒精作为酒基,生产一批42度清香型白酒,当月销售25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 

(2)将自产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添加相关配方调制成一批20度保健酒(有健字批号),当月全部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2万元。 

(3)生产12度红酒一批,将90%的红酒对外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6万元,款项尚未收到。 

(4)将剩余10%的红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含税售价为22.6万元,货已交付,合同约定6月30日付款。 

(5)该企业当月结转酒类产品的销售成本5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40%。采购其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500克,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该企业当月农产品核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6)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1)应缴纳的消费税=20×20%+25×0.1=6.5(万元)。 

(2)应缴纳的消费税=22×10%=2.2(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36×10%=3.6(万元)。 

(4)应缴纳的消费税=36÷90%×10%×10%=0.4(万元)。 

(5)当月农产品核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50×40%÷(1+13%)×13%=2.30(万元)。

(6)当月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20+22+36+22.6÷(1+13%)]×13%-(2.30+8×13%)=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