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十一五”规划作为经济政策的一种,它与经济法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但从法学的角度审视,规划与经济法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契合关系,是现代社会政策与法律之间联系最为紧密的两个社会现象,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因此,当我们立足于法治立场审视政策时,必须看到二者之间的联系。
第一,从追求的目标看,“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相契合的。一方面它体现了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另一方面体现了经济法的效率价值,而且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兼顾了实质公平,甚至在某些方面突出了实质公平。与传统法律部门不同,经济法追求的正义是实质正义。这种正义观摒弃了以往的形式正义理念,从社会主体地位是否实质平等的角度分配权利和义务。在坚持传统平等的基础上,实质正义重新认识社会主体,根据强弱,决定权利和义务的差别待遇。“十一五”规划虽然只是公共政策,不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却具有与经济法共同的实质正义理念。例如,在认识城乡关系、农民与市民关系、农业与其他产业的关系上,“十一五”规划将其视为实质不平等的关系,特别强调“三农”的弱势地位,主张通过不平等的政策安排来促进发展和社会公平。所以,“十一五”规划是在科学地揭示了这些社会关系不平等的基础上提出公共资源的倾斜分配主张。这种倾斜式的安排与传统自由市场经济相悖,与传统私法的形式正义理念也不一致,但它与经济法主张的实质正义理念完全契合。
第二,“十一五”规划正确界定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对政府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符合经济法精神的安排。不论是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目前的我国,政府与市场都是法律必须正确面对的一个关系或者一对矛盾,它涉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涉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但长期以来法律一直采取回避态度,未作出具体的安排。经济法的产生为解决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它既肯定政府对市场的正当干预,同时又防止政府过度或不当干预,是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的基本法律形式。实践证明,现代经济法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以及制度设计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它解决了社会发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关系。我们考察“十一五”规划的内容不难发现,它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与经济法的认识是完全相同的。“十一五”规划首先肯定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有限作用,同时也看到了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和能力。在具体的制度安排思路上,规划强调市场在发展方面的作用,而在公共产品和秩序等方面又突出政府的作用。
第三,“十一五”规划在认识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上,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相吻合。与政府和市场关系一样,个人和社会也始终是法律需要正确认识和调整的关系。社会本位主张社会的整体性,认为社会是由自然资源、空间环境、公共物品、制度规范和精神文化系统等诸多要素构成的共同体,是包括人类行为习惯、情操、民俗在内的遗产。立法者应当将社会视为一个与个人并存的实体单位,并与个人进行同等意义的保护。针对传统法的个人本位,以经济法为代表提出了“社会本位法”,它主张法律应当是以社会整体为中心和起点,要求在个人与社会之间重新安排权利和义务;它要求承认社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地位,并将法律的重心适当向社会公共利益倾斜,从而保障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体现在众多的具体法律制度中,如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财政法、税法等,都突出强调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强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我国未来五年发展政策的“十一五”规划,其内容安排同样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在尊重市场主体个体自由和权利的前提下,特别强调对社会整体的重视和保护。这些思想不但表现在对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设定方面,而且表现在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设计上。可以说,“十一五”规划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安排上,既强调了个人的地位,但更突出了社会整体,是一个以社会本位为指导的社会经济政策。
第四,与社会本位思想相联系,“十一五”规划与宏观调控法有着相同的认识基础和目标,都主张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实现宏观经济关系的平衡,追求社会整体的和谐。宏观调控就是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宏观调控可以通过政策实施,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实施,其中规划就是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重要形式,但规划的实现还需要政府的财政、货币和产业政策具体作出安排。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宏观调控行为,保障宏观调控关系的平衡,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所以,尽管规划与宏观调控法不同,但其终极目标是统一的。
“十一五”规划与经济法之间的契合,表明它既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也符合现代经济法律理论的前进方向,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这种契合关系说明,现代社会中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在理念层面上越来越趋于融合,经济法固有的理念和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在规划中同样得到体现和转化,因此,经济法学不应割裂与规划的关系,而是应当立足于法学学科本身,结合规划展开研究。
(2)规划也需要法治。
“十一五”从计划到规划,被认为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它标志着中国进一步迈向市场经济体制、融入国际社会,政府职能面临根本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将从以GDP为中心,转向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法学人的眼光看,计划改规划,还应将脱法的计划变为法治的规划,摆脱中国特色的人治、计划经济的传统羁绊。一字之变,对国家经济调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不应再以具体指令左右市场主体的微观行为,而应实行战略性、政策性指导,强化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配置。
规划的实现,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配合,就会流于执行无主体、实施无考核、落实无监督的虚置状态。规划要真正脱离“计划”,就必须走一条法治的道路。规划法治的起点是规划制订的法治,主要涉及程序的正义、合法,要将规划编制建立在民主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以及备案和评估制度之上,避免规划编制的随意性。
此外,规划的实现,需要国家的整体组织力,政府及各国家机关协同一致,日常、滚动地围绕着规划行事,力求达致既定的目标和效果;需要赋予或承认不同规划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作为其相互博弈的法治基础,各主体立足于各自的角色来理解和执行规划,由此展开博弈;需要为不同主体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与救济,有权力(利)就应当有责任,有相应的救济制度,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至于追究责任或救济的途径,以及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是任何可能的形式。
(3)与“十一五”规划互动中的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
由其经济性和政策性决定,经济法是随着经济的瞬息变化而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十一五”规划是对我国未来五年的经济发展规划,它为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提出了明确的方向。
第一,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财政和税收不仅是国家行使职能的必然要求,更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承袭自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暴露出各种弊端,可以说从改革开放伊始,我们就一直努力改变旧体制,“十一五”规划更为其指明了具体方向,如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等等。
第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由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金融业与各行各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金融业已经成为一国经济的核心,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为了实现人世的承诺,更好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金融制改革就是必然选择。要推进国有金融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业;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稳步发展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健全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系统;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最终实现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目标。
第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要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健全全国统一开放市场;继续发展土地、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规范发展各类中介组织,完善商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逃骗税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等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