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有人说,中国进行法治建设要走政府推进型道路,也有人认为中国要走社会演进型法治道路,还有人认为,要把二者结合起来,谈谈你的观点。
【正确答案】中国距离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毕竟还有一段遥远的路程要走。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为什么要走这样的道路以及目前的路径选择会有哪些困难和障碍等问题,是进行法治建设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每一种法治道路的选择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因而没有一种完备无缺的法治道路。但是,适合社会土壤与历史传统的法治道路却不能是任意的选择。
   第一,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与社会演进型法治道路的特点。前者的主要特点是,政府是法治运动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法治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完成的,是人为设计出来和建构出来的;后者的主要特点是,法治主要是在社会生活(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演变出来的,是社会自发形成的产物。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有许多,比如时间与知识、目标与结果、成本与代价、创新与学习借鉴等等。
   第二,为什么中国会走上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而不是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我们知道,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以政府推动为主导力量的社会法治化运动,已经走上了一条政府“变法”的道路。这是一个至少在近期内不易改变的现实。靠近这种现实,研究和理解这种现实,从既定事实出发研究中国的法治道路问题,可能是更有意义的。中国为什么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其主要原因,可能也是惟一现实的原因,是中国社会面临的外部压力与内部危机。所谓外部压力,自然是指自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对古老中国的入侵压迫和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的封锁、遏制与渗透,包括“和平演变”。所谓内部危机,就是在西方压力背景下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迟缓、体制僵化所造成的矛盾激化与爆发。
   庞大且僵化的政府体制及改革成本大规模的、广泛的民间性制度创新曾经是一些西方国家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动力和内容,中国却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或者退一步说,即使中国近年来出现过分散性的、地域性的民间制度创新的努力,但它最终并没有独立地成为法治化进程中的主要动力。原因是什么?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有一个强大的政府体制。在这种政府体制面前,能够为政府所接受和认可的民间性制度创新活动,一旦成为政府所认可和赞同的活动,便开始上升和转化为政府扶持和推动的国家性的制度创新活动。那些不能为政府所接受和认可的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即使它能够出现,一旦越出政府所能承受的范围,也要受到阻碍和遏制。更多的情况是,在政府不允许和不支持改革的情况下,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必然要承受和付出巨大的改革成本,这是它所无法承担的。所以,在没有政府支持和帮助的情况下,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无法单独成为中国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力量。我们也无由走上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
   中国所以走上了政府推进法治的发展轨道,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就是时间问题。简单地说,中国目前恰恰最缺少的就是时间,是时间上的紧迫性决定中国要尽快建立新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以实现国家的赶超目标。因为,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贫乏决定我们只能更多地借助学习手段、借助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手段,而无法更多地借助于传统。这也是一种近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
   从更广泛意义上看,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社会现代化运动,都是在一种环境压力下紧急起动的,都存在着国内对于现代化的准备不足的问题,表现为传统社会与现代化要求的矛盾,传统社会中的可资利用的资源贫乏,法律制度落后。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迅速推进国家现代化,“睁开眼睛看世界”,学习西方,变法改革,是根本的建设途径。因为这种做法可以迅速学习到以前没有的知识,降低摸索成本,缩短时间过程,而且可以发挥“后发优势”,逐步实现赶超目标。属于这种现代化运动的内在组成部分的法制建设,自然也不能例外。
   第三,政府推进型法治的成本、代价、可能局限。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基本优越性是: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量推行法治,以期克服法治化进程中的动力不足问题;通过实行法治的赶超发展计划,以期节省时间,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法治化进程;通过精密的尽可能周全的设计与操作谋划,以期避免和降低法治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代价。这些特点固然显示了政府推进型法治的优越性,显露出它的可取之处,但同时也暗含着政府推进型法治的不足、它的可能局限与代价。
   第一个方面的局限与代价:政府自身的不合理价值偏好对法治化进程和方向的影响问题。我们知道,在政府通过法律、命令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制度变迁的方向、方法、策略是受政府价值偏好影响的。在以往二十多年中国法制建设中,政府价值偏好对法治目标的确定一直有着强烈影响。在未来中国的进程中,政府的法治价值目标如果缺乏民意基础,或是如果过于迎合民意中极容易存在的短期收益最大化(或短期成本最小化)的不良倾向,或是受一些不合乎实际的思想潮流的影响,都会使法治化进程偏离正常、健康的轨迹。
   第二个方面的局限与代价:政府推进型法治是否会出现政府动力衰减和中断、停滞?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基本动力或是初期的主要动力是政府,以及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在这种动力结构中,政府是起主导作用的。政府的动力来源于国家外部的压力与挑战,来源于国内原有政治管理体制的僵化所造成的迟发展问题和国内危机。那么,一旦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深入,现代法治秩序的初步建立,政府所面临的危机与压力消除了,政府还有多大的动力继续推进法治?是否会出现政府动力衰减和法治化进程中断、停滞的现象?
   这个问题的更重要的未来意义在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从社会管理领域的法制化改革起步的,随着改革的深入,改革的对象会逐步从社会转向政府自身,甚至转向执政党本身。这就是所谓政治体制改革和“改善党的领导”、理顺党政关系的问题。西方法治观念的基本要义在于制约政府权力,中国的学术界和社会阶层中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接受了这一观点。当法治发展从社会领域转向政治权力领域的时候,政府还有彻底推行法治的决心吗?政府有严格限制和制约自己手中的权力的动机和愿望吗?
   第三个方面的局限与代价:政府对法治体制、社会经济管理法律框架的主观设计和急促推进与社会生活客观需要之间可能存在的脱节和矛盾问题。谈到政府对法治体制和社会经济管理体制的法律框架的主观设计与社会生活需求的脱节问题,人们对此都不会感到陌生。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二十年中国的经济改革史,就是一部政府主观的体制设计与社会生活需求相脱节并不断纠正这种脱节的历史。正是因为政府的许多改革设计都存在与社会生活需求相脱节的地方,中国的经济改革政策和与此配套的法律设计才总在不断的改变和改进中,也正是因为几乎每一步改革都是对以往主观体制设计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的纠正,中国的改革才显出它的渐进改良的特点。
   第四,政府推进型法治的两难困境与克服。
   政府推进型法治的成功,取决于诸多因素。
   从总体布局上说,它既取决于法制自身改革的成功,更取决于法制外部改革的成功,取决于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法制化改革的成功。
   从现阶段意义上说,它取决于在知识缺乏、信息不全、法治动力不足和时间紧迫的诸种压力面前,能否设计和实行一条稳妥的、分步实施的、总体分解式的渐进性改革道路;取决于能否寻求一种低成本的改革操作方案;取决于能否解决改革的主观设计与急促推进所造成的法律制度框架与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之间可能存在的脱节和矛盾。
   从长远意义上说,它取决于通过法制改革和经济、政治改革所不断取得和积累的效益成果,取决于改革所不断获得的不可逆转的势头;取决于能否克服政府自身不合理价值偏好对法治化进程和方向的影响,能否克服法治化进程中政府改革动力的衰减趋势,避免改革的中断或停滞;取决于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新型的良性的利益互动关系;取决于在改革开放氛围中成长起来的下一代人的政治智慧,取决于他们能否在中国传统集权体制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能否走出一条维护民主法治、平衡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珍视本土文化价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