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所在单位即将分房,甲认为自己能分得一套新房,便向乙家具公司订购了一套家具。而单位公布分房名单时并没有甲的名字。问:甲购买家具的行为是:______
  • A.无效行为,因为甲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
  • B.可撤销行为,因为甲存在重大误解
  • C.无效行为,因为甲的行为显失公平
  • D.有效行为,因为行为动机的错误并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重点在于影响民事行为效力的各种原因和情形。A项中认为甲的购买行为无效的原因是甲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考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当以作出意思表示的时间点作为标准。由此,应当认定在向乙家具公司购买家具时,甲是建立在对自己应当能够分得新房的合理期待之前提上的,这一行为的动机是甲对自己的分房预估。因此,在作出这一行为当时,甲购买家具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因此A项错误。
   B项中认为甲存在重大误解。《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本题的案例中,甲的动机错误并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围。故B项错误。
   C项中认为甲的购买行为显失公平。《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甲在购买家具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乙公司利用自身优势或甲没有经验等情形。故C项错误。
   本题中,单位分房是甲订购家具的动机,对它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订购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