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必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它的具体含义为:第一,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排除在外;第二,举证责任的内容包括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第三,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2000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解释》除了重申“被告负举证责任”,还规定原告对四种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形成了“举证责任原告被告共同分担”的规则。2002年施行的《证据规定》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从而否定了《行政诉讼法解释》关于“原告负举证责任”的错误提法,以“原告提供证据”的提法取而代之。因此,在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体系中,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只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两大法系关于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的严格内涵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予以反驳或提出主张也承担举证责任,原、被告相互举证碰撞之后,法院判断谁的举证更有力,优势方获胜,如出现势均力敌的情况,一般由主张者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中原告一般承担相对次要的举证责任,对一些基础性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日本混合主义模式中,根据原、被告在不同的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要求原、被告承担轻重不同的举证责任。
从国外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独立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例外。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对此,法律予以专门的规定。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借鉴法国和德国的做法,在诉讼中赋予法官一定的调查权,使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以减少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从而也减少举证责任分担风险,以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的作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