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副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食品,2012年1月发生如下涉税业务:
(1)本月销售食品共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
(2)本月收回上月委托外单位加工的食品一批,应支付加工费6000元(不含税),加工食品已验收入库,并收到受托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本月未申请认证。
(3)从某粮油经营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面粉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20000元,税额为15600元。另外支付装卸费800元。
(4)因仓库管理不善,部分库存面粉霉烂,经盘点损失粉10965元。其中含运费465元,保险费500元。
(5)因管理不善,部分产成品被盗,经盘点损失食品10000元,该食品的原材料为面粉,经查,该企业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出生产成本中料工费的比例为:4:3:3。
(6)本月自某农业基地购进豌豆100吨,收购凭证上的价款为1300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注:面粉适应增值税税率为13%。
(1)经盘点损失的面粉应转出进项税额为多少;
(2)经盘点损失的食品应转出进项税额为多少;
(3)本月收回上月委托外单位加工的食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
(4)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多少。
(1)根据税法的规定: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税法不允许抵扣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档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税额的,一律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②运费部分是按照7%抵扣后计入成本,因此先要将运费转化成扣减前的原始运费才能计算其进项扣除额;
本期损失面粉实际成本=10965-465-500=10000(元),扣除率为13%;
损失的面粉应转出进项税额=10000×13%+465÷(1-7%)×7%=1335(元)。
(2)对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只能转出产成品制造成本中外购项目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本题外购项目是面粉,再根据生产成本中料工费的比例为:4:3:3,因此:
损失的食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40%×13%=520(元)。
(3)本月收回上月委托外单位加工的食品未申请认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
(4)题中:①发生的装卸费不可抵扣进项税额;②从农业基地购进豌豆适用低税率13%;
销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15600-1335-520+130000×13%=30645(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51000-30645=203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