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07年卷二第18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A.根据TRIPS第33条 “保护期限”规定:“可享有的保护期限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20年期间届满以前不应终止。”,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TRIPS第62条规定:“……4.关于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持的程序,以及如果成员的国内法有规定的行政撤销和当事人间的程序,诸如异议、撤销和取消,均应遵守第4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一般原则。5.本条第4款所述的任何一项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应当受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的审查。然而,在异议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形,只要提出这些程序的理由能成为无效程序的内容,成员对这些程序中作出的决定没有提供审查机会的义务。”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根据TRIPS第27条“可授予专利的主题”的规定:“1.在符合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前提下,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是新颖性的,包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的,都可以获得专利。在符合第65条第4款、第70条第8款和本条第3款规定的前提下,专利的获得和专利权的享有,不应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本国生产的不同而受到歧视。2.各成员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制止某些发明在其领土内进行商业上实施的,可以将这些发明排除在可享专利性以外,但是以这种除外并非仅仅因为法律禁止实施为限。3.各成员还可以将下列各项排除在可享专利性以外:(a)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TRlPS第29务“对专利申请人规定的条件”规定:“……2.各成员可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关于其相应的外国申请和授予专利的信息。”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