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57题)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B考查债权让与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知债权让条件为:(1)债权让与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一经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债权让与即生效;(2)债权让与生效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3)债权让与协议生效后,要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需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未经通知,债权让与不对债务人生效。本题中,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故债权让与应于2008年10月1日生效,但是至10月15日才对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选项AB正确。选项C考查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根据《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可知,在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可援用对让与人的法定抵销权对抗受让人,但是此抵销权行使时必须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本题中,债务人甲对让与人乙的50万元的债权到期日为2009年1月1日,而转让的债权到期日为2008年12月30日,债务人的债权晚于转让的债权,不符合行使抵销权的要求,故债务人不能援引抵销权对抗受让人。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考查债权转让对保证合同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知,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