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子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不幸于2010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没有赡养能力,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4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据《继承法》,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正确答案】 A、B、C、E
【答案解析】

①《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故妻子乙、女儿丙有权继承,AB选项正确。
②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故戊代位继承甲的遗产,E选项正确。
③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故丁有权继承甲的遗产,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