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租赁权物权化。
【正确答案】(1)租赁合同本质上为债权债务关系,古代民法中,承租人依据合同取得的租赁权只能对应出租人的一系列义务,是纯债权,无法对抗第三人。随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向经济发展的渗透,包括晚近罗马在内各国和地区民法逐渐强化了对承租人利益的维护力度,“买卖破坏租赁”的原则受到限制直至消失,取而代之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显然是对传统合同债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使租赁权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一法律现象被称之为“租赁权物权化”或“债权物权化”。我国也一贯承认“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中,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对于我国“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①“抵押不破租赁”为本条的具体运用。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②合同法的规定不仅限于“买卖不破租赁”,在因互易、赠与等致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均有适用的余地。
   (3)应当注意的是,租赁权虽存在物权化倾向,但究其本质仍是债权。①租赁权物权化并未改变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为基础的权利内容;②租赁权物权化本身存在一定边界,其主要是指通过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来适度和客观体现;③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租赁权不属物权种类。因此,债权物权化的租赁权,其权利属性仍未改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