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以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筹划为例,2001年,外国投资者甲企业与中国乙企业通过发起设立方式在中国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丙,丙企业注册资本596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93297280元,甲、乙各投资2980万美元,各拥有丙企业50/%的股份。丙企业自2002年开始盈利。
   2007年6月,因企业管理、税收安排的原因,甲企业决定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于2007年2月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甲公司决定将其在中国设立的所有合资企业(包括丙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设在香港,因其更了解中国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有利于其对甲公司设在内地的子公司进行管理)。丙公司于2007年7月24日召开董事会,同意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丙公司全部50/%的股权转让给其关联企业丁公司,并同意公司关于上述股权变更的对公司章程及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
   至2006年12月31日,丙企业资产总额为1062104610.41元、负债合计411438466.55元、股东权益合计650666143.76元(其中股本493297280.00元、资本公积11368840.62元、未分配利润146000023.14元)。因此,甲公司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25333071.88元(=650666143.76÷2)。
【正确答案】[分析思路]
   1. 预提所得税
   甲公司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甲公司从丙公司取得的利润,即从丙公司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股息、红利)。
   中国政府对甲公司该项所得的征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该项所得征收10/%的预提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规定: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甲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将从10/%降为5/%。
   2. 企业所得税
   香港的丁公司收到丙公司的股息、红利在香港是否缴纳公司所得税?
   从各国现行课征的各税种来看,凡属对流转额征税和对财产征税的税种,由于它们所特有的地域性质,决定了各国政府只能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地域管辖权来进行课征。然而,就对所得征税的各税种而言,情况则不尽相同。如上所述,有居民(公民)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之分。
   从国际税收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方面,作为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公民)存在或来源于世界各地的所得或财产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所得来源国要求所有来源或存在于本国境内各种所得或财产的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责任。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各国行使其主权来维护本国利益的结果。
   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虽有交叉,不同国家因政治、经济和财政政策以及财权利益不同也往往有所侧重。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少,而国内却有不少外商投资企业,为维护本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更多地强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要外国投资者承担纳税义务,缴出一部分赚得的利益。经济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出多,对本国居民(公民)到外国投资经营的所得课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因而强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由于在发达国家之间相互都有资本输出或输入,它们也同意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因为香港只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即香港特区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税,所以,香港的丁公司取得丙公司的股息所得在香港将免除企业所得税。
   3. 税收筹划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该案例的股权转让价=650666143.76-146000023.14=504666120.62(元)
   股权成本=493297280.00(元)
   股权转让收益=504666120.62-493297280.00=11368840.62(元)
   因此,如果甲公司按该价格进行股权转让将产生转让收益,丙公司应依法代扣代缴预提税。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充分运用这一手段,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只有正确掌握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遵循税收筹划基本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