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与刘某于2002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双方共同出资80余万元在刘某单位附近的市中心繁华地段购置了50平方米的临街门面一间,该门面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2008年以来双方因各自父母的赡养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最后发展到二人分居生活。刘某为达到在其与张某离婚诉讼中独占双方共有上述门面的目的。经与其大学同学陆某密商,由刘某向陆某出具一张85万元的虚假借条。后陆某依据该借条于2013年2月向该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偿还该笔“借款”。A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在张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与陆某达成调解协议,以该门面抵偿陆某的“借款”。后陆某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取得了上述门面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问题]
问答题
假定张某已获悉陆某在A区人民法院向刘某提起诉讼,张某可依据何种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张某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中,张某对于刘某与陆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有独立的请求权。张某在得知陆某在A区人民法院向刘某提起诉讼后,可以通过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假定张某在执行过程中获悉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张某可采取哪些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张某可采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张某在执行过程中获悉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来救济自己的权利;②对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③可以以刘某和陆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013年3月4日,犯罪嫌疑人韩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2013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韩某送看守所羁押。经审查,决定逮捕韩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韩某对讯问的检察人员提出,其在送看守所羁押前受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但称不知道该侦查人员的姓名,伤处现已康复。检察人员认为韩某没有提供刑讯逼供的证据线索,故未启动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韩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韩某庭前供述因受刑讯逼供应当予以排除。法庭启动了证据合法性证明程序,要求辩方出具韩某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辩方出具了韩某被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的证据材料。合议庭认为,辩方仅凭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实韩某受到刑讯逼供,故对排除韩某庭前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案件一审判决后,韩某不服,以没有排除非法证据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进行不开庭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期间,原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二个月后,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重新提起公诉,将原指控韩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变更起诉为非法持有毒品,并将毒品含量鉴定意见作为重新起诉的新证据。
[问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指出并阐明理由。
【正确答案】(1)公安机关在3月6日才将韩某送看守所羁押,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逮捕韩某,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公安机关没有决定逮捕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故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逮捕韩某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3)检察人员认为韩某没有提供刑讯逼供的证据线索,故未启动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程序,违法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对于韩某提出的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检察人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
(4)法庭要求辩方出具韩某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辩方出具了韩某被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的证据材料。合议庭认为,辩方仅凭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实韩某受到刑讯逼供,故对排除韩某庭前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此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据此,对于非法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只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不能证明其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的,应当对此证据予以排除。因此,合议庭认为,辩方仅凭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实韩某受到刑讯逼供,故对排除韩某庭前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此做法错误。
(5)二审人民法院进行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据此,韩某对一审的证据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
(6)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期间,原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刑诉解释》第242条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7)二个月后,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重新提起公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据此,人民检察院在未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下,二个月后重新对该案提起公诉,对被告人韩某超期羁押。违反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