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矿工丁某在看管矿井通风设备时,私自拆卸其中的一些零部件归己所有,不顾可能会损坏设备的正常功能,结果导致整个设备工作失灵,使井下千余名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使矿场的正常生产秩序被破坏,经济损失近万元。丁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性质?
  •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B.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C.故意毁坏财物罪
  • D.盗窃罪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依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方法,本题中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实施这一违法行为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亦构成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