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试论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正确答案】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可否并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这两种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②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一般都难以并存。但是地役权有时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 ③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能够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也不能并存。 关于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一般的原则是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相互间的优先顺序。例外是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物权,一般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限制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是,限制物权是根据所有人的意志设定的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因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而债权的实现则要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基于二者在性质上的不同,物权具有这种优先效力。但是这只是一般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少数的例外。例如,“买卖不破租赁”。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例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为别除权;非为债务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该物的权利,此为取回权。例如,出卖人已将出卖物发送,买受人尚未收到,也没有付清全部价款而宣告破产时,出卖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取回其标的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