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有什么意义?
【正确答案】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根据各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经验,按照“三重结构”的原则对我国公民财产权作出了规定:即不受侵犯条款、征收征用条款、合理补偿条款,体现了保护体系和结构的科学性、完整性。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正后的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相对于以前的宪法规定显得更为合理和完善,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1)扩大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如前所述,修改前的宪法仅保护公民的收入、储蓄、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和对财产的继承权。而修改后的宪法没有使用“所有权”一词,而使用了“财产权”一词。从法学理论角度而言,“财产权”的外延比“所有权”的外延更为宽广,它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诸如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具体形式。这些在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型的财产权。所以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修正前的宪法采取一种列举式的表述方式,其着眼点还是与当时的所有制形式相对应,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修正后的宪法采用一种概括式的表述方式,直接使用“财产权”一词,表明只要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均在受保护的范围之列,不论其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也不论其是有形的财产还是无形的财产,抑或是将来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财产。当然,无论是修改后的宪法,还是具体实现宪法这一规定的普通法律,所保护的都是公民的“合法的”财产,诸如通过贪污、受贿等不合法的方式所取得的财产当然不在受保护的范围之列。
(2)加强了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力度。先前宪法规定的是“国家保护……所有权”、“国家……保护……继承权”,其立法意图是要求国家采取主动的措施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但并不包含防止国家侵害公民所有权和继承权之意。而在实践中,在现代国家里,强大的国家权力相对于个人而言总是处于优势的地位,对公民财产权最大的侵害不是来自于普通的公民个人或组织,而是来自于国家。面对国家有时是以“法律”的名义侵犯自己的财产权利,公民个人所能采取的对抗手段极其有限。所以,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首先要建立的是防止国家对公民财产权侵害的制度。这也符合宪法的本质,因为宪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有关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其基本功能就是防止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所以,这次宪法修正时,在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之前,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卢不受侵犯”,这就为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提供了宪法依据,相对于以前的简单的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所有权和继承权,这样的规定会对公民的财产保护更为有效。
(3)建立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公民的财产权与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世界各国宪法在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又对财产权作了合理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①规定财产权的行使负有义务;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现代各国宪法均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但是,必须依法对财产权受损害的公民给予补偿。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2跚4年《宪法修正案》涉及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对修正案的内容进行分解,关注对公民财产权在保护范围、保护力度方面的变化,以及对征收征用补偿条款的增加这些方面进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