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尽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在历史上,人权作为一种主张,早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即已出现。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斯多噶学派世界一体论的思想中,即有根据自然界的规律性推导出人类的普遍理性,并由人人具有理性而确认人的平等权利的观点。但近现代意义的人权理论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14、 15世纪,欧洲城市新兴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和发展它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正在形成中的资本主义经济鸣锣开道,掀起了文艺复兴运动。体现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提倡人性以反对神性,提倡人权以反对神权,提倡个性自由以反对宗教桎梏。正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王权的斗争和较为系统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其典型表现即霍布斯、洛克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和卢梭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论”。
霍布斯通过提出“自然状态说”,论证了人的“自然权利”。他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处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同等的自然权利。洛克则进一步发展霍布斯的思想。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每个人都有自由行动及处理财产和人身的自由,“每个人都平等享有各种权利”,“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但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自然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为了公正地裁判、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人们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把它交给政府。当然,支持和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是政府的最基本的职能。如果统治者违反约定,那么人们就有充分的、合法的理由起来把它推翻。卢梭在重申霍布斯、洛克等人思想的基础上指出,私有制的产生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而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只有通过资产阶级共和国才能实现。因为它能够体现人民的“公意”,使人民拥有主权,从而确保人们的自由、平等、生命、财产等方面的权利。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的学说后来成为资产阶级宪法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同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一样,也有一个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在革命民主主义阶段,马克思的人权思想受到法国启蒙思想、黑格尔哲学和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带有自然人权观的明显印迹;在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转变的阶段,马克思开始抛弃自然人权观,自觉树立起新的人权思想。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是在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1880年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一文中指出,最先把人权作为理论概括的启蒙思想家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马克思也曾高度赞扬说,在“人权理论”指导下所取得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宣告了欧洲新社会的政治制度……不仅反映了它们发生的地区即英法两国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整个世界的要求。”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也无情揭露和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局限性和阶级本质,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本身就是特权”。因而认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所反映的只不过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雇佣劳动制度的要求,它所阐述的各种权利,只有资产阶级本身才能充分享受,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只能处于依附的、受制于资本的地位,根本不可能享有与资产阶级平等的权利。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一系列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基本观点,诸如人权的社会的、阶级的观点,具体的、历史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并且强调了人权与经济、文化条件和历史传统的内在联系,等等。随着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不断巩固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的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2) 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人权口号和天赋人权学说,不仅反映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并因而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有力思想武器,而且在资产阶级政治宣言和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后的宪法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最早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的是被马克思誉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也公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还特别强调指出,“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并对人权的具体内容作了补充,即“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等。1791年美国宪法的10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最早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的资产阶级宪法。继美、法两国之后,虽然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但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无不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同样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既然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那么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由于“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立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理所当然地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看,各国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这是多数国家宪法采用的形式。如日本宪法不仅明确规定:“我们确认,世界各国国民同等享有在和平中生存并免除恐怖与贫乏的权利”,而且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中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孟加拉国宪法不仅确认:“国家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民主进程……保证全体公民都享有法治、基本人权和自由”,而且在第三章“基本权利”中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内容;斯里兰卡宪法在规定“确保各族人民的自由、平等、正义、基本人权和司法独立”的同时,在第三章“基本权利”中规定了具体内容;白俄罗斯宪法同样既规定“努力确立白俄罗斯共和国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又在第二部分“个人、社会、国家”中规定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等等。
第二,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以规范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原则,但宪法不仅专章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而且从法律上、制度上和物质上规定了公民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美国宪法及其修正补充的权利法案,就只有公民权利的具体规定,而没有用文字宣布基本人权原则;比利时宪法也只是在第二章“比利时国籍及国民的权利”中规定了国民的具体权利;丹麦、荷兰等许多国家的宪法也都是如此。
第三,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规定较少。如法国1958年宪法虽然宣布“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但在宪法的具体条文中则只对公民的选举权作了规定。当然,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中,采用这种形式的很少。
尽管由于“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而在不同国家或者一国不同历史时期,宪法对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确认存在不同,但在总体上看,各国宪法不仅在内容和范围方面呈不断扩展的趋势,而且大致都包括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三大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