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开发一商品房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6月通过竞拍取得市区一处土地的使用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支付土地出让金900万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合计60万元,将其中2/3用于开发建造商品房。(2)发生开发成本1260万元。(3)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4)该商品房项目竣工后于12月底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签订了销售合同。(5)该房地产公司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6)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46.88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2020年该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2)该公司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开发费用。(3)该公司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4)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2020年该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4000×0.5‰+900×0.5‰=2.45(万元)

(2)该公司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900+60)×2/3=640(万元)准予扣除的开发成本=1260(万元)准予扣除的开发费用=(640+1260)×10%=190(万元)

(3)该公司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640+1260+190+46.88+(640+1260)×20%=2516.88(万元)

(4)增值额=4000-2516.88=1483.12(万元)增值率=1483.12÷2516.88× 100%=58.93%,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应纳土地增值税=1483.12×40%-2516.88×5%=467.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