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8月,史某与刘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中约定:“因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1年5月,双方发生争议。史某向其住所地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刘某拒绝答辩。刘某向其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汉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向史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史某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史某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因而法院判决无效。请问: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正确的。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史某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所以,视为史某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该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