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 )。
《晋律》
《开皇律》
《唐律》
《北齐律》
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