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债主汪某2004年5月将3万元钱借给何某做生意,还款期已到,但何某就是拖着不还,汪某在几次催促后非常恼火。2005年2月8日晚 8时许,汪某打电话叫来王某,说欠债人何某现在在家,请王某一起去帮忙向何某要回欠款。王某二话没说答应了。因何某无力偿还,汪某和王某二人一起将何某带到县城的一处宾馆内,让何某重新开具两张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万元和加上高利共计人民币5.8万元的欠条,并逼迫何某打电话借钱还款。此后,汪某和王某不断将何某转移看管地方,直到2月10日下午4时许在一个宾馆内,何某才被得到消息的公安机关解救。何某被剥夺自由时间长达四十余小时。汪某和王某二人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绑架罪
C.非法拘禁罪 D.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尚且构成非法拘禁罪,其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当然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