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83年,我国某省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一j(以下简称建筑公一J)职工李铞龙被派往科威特,参加中国港湾工程公司承揽的400幢楼房的建设,1985年,季锦龙在工作中,被科威特阿米瑞公司司机辛格(印度人)驾驶的保养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季锦龙死后,阿米瑞公司表示一定按照科威特现行保险条例向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偿付应得的赔偿金。国内建筑公司根据我国有关的政策给予了季锦龙的遗孀朱某等人丧葬费、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共计一万元。不久,科威特阿米瑞公司按照科威特保险条例的标准赔偿季锦龙的亲属7000元KD(折合¥7.6万元),此款汇至建筑公司。朱某得知此事,要求得到此项赔偿金,建筑公司拒绝给付朱某赔偿金,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返还赔偿金。对于这笔赔偿金的归属问题,建筑公司辩称,根据1986年8月28日交通部发出的《关于外派船员及劳务出租人员在国外发生病、死、伤残善后处理的通知》,这种情况“一律按国内保险条例规定办理。”问:
【正确答案】虽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但是案件的事实发生在科威特,因此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有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根据属人管辖原则,诉讼当事人都是中国人,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案是一起因涉外侵权损害赔偿而引起的国内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要正确处理本案,必须首先根据国际私法有关涉外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来决定法律的适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也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科威特,科威特阿米瑞公司正是适用了侵权行为地法,即科威特的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向死者亲属支付了这笔赔偿金。科威特公司的做法符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及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至于交通部发布的通知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民法通则》的规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外国法的查明途径,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将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