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 )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条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