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92年4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富熙营养剂厂向商标局申请在第29类果脯等商品上注 册“同心”商标。商标局经审查,初步审定“同心”商标,并在第379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宁夏某单位对该“同心”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被异议商标“同心”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问题: 该异议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为如果用地名作商标,常常会同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等发生混淆和冲突,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而且地名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地名 也不应为某一经营者独占,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但地名禁止作为商标并不是绝对的,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是允许的。所谓“其他含义”应理解为除作为地名使用外,还有具体明确、公知的其他含义或是已在公众中约定俗成的其他用语,该含义应达到显著性的程度,从而足以使该地名起到商标应有的标识性作用,也不会具有地理欺骗性。 在本案中,同心县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同心”作为汉语中的一个常见词汇,一般消费者会首先将之理解为“同心同德”或“同心协力”等含义,而不是宁夏的一个县的名称。因此与“同心”作为一个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相比,“同心同德”等含义的显著性更为突出。所以,“同心”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该异议不成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