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雅新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到2008年时外债高达20亿元,濒临破产。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帮助下,公司本想重组自救,但未成功。2008年4月,多家银行向该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重整。4月29日,法院裁定准许该公司重整,并确定兴达会计师事务所为重整管理人。6月28日,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使重整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11月8日,法院召集全体债权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高票表决通过。1月19日,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多选题 若雅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雅新公司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1)选项A: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不存在“法人终止”这一申请类型; (2)选项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3)选项CD: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4)选项E:债权人申请不属于公司的解散原因,但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解散)清算。
多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雅新公司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1)选项A: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 (2)选项D: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3)选项E:重整计划草案应经债权人会议(而非公司董事会)分组表决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而非备案)重整计划的申请。
多选题 兴达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其职权有( )。
【正确答案】 B、C、E
【答案解析】解析:(1)选项A: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选项D:管理人有权解除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3)选项E: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债务人自行管理时)或者管理人(管理人负责管理时)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本题中并未提到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只指明兴达会计师事务所为重整管理人,因此其负有职责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多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决议和债权人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D、E
【答案解析】解析:(1)选项AB: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重整、和解)。 (2)选项C:和解协议对有担保的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3)选项D: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选项E: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