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自2001年起多次购进原告生产的“银雉”牌旧胶印机进行翻新,并在除去该厂“银雉”商标之后,以无任何标识的方式对外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其“银雉”牌商标知名度的扩大,影响了该厂胶印机的市场份额,淡化了商标对其产权人利益的积极影响,构成了对“银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回答以下问题:
【正确答案】所谓反向假冒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答案解析】一般情况下,商标侵权是非法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与这类行为方向相反的另一种情形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未经权利人同意撤下原来的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即擅自将别人的产品作为自己的产品,这种行为被称为反向假冒。
【正确答案】一般认定构成反向假冒,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①侵权人未得到商标权人的许可;②侵权人作出了撤换他人商标的行为,或者将撤换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③侵权人非商标权人商品的最终用户。
【答案解析】主要包括三个要点:①未经商标权利人的同意,是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只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才构成反向假冒行为。而仅仅是去除原来的商标标识,以无任何标识的方式对外销售的行为是否也构成反向假冒呢?我们认为,商标是商品和消费者之间联系的纽带,消费者通过商标能够方便的识别商品的来源、质量等信息,也通过识别商标来选择购买哪家厂商的商品,而这种去除原来商标标识的行为,切断了商标与产品之间的这种纽带,势必影响原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即使是未更换新的商标,也构成反向假冒。③去除或撤换商标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尚未达到消费者,如果带有原商标的商品已经到达消费者手中,商标的功能已经实现,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其商标权在该商品上已经消失,终端消费者对于自己购买的商品如何处置,完全自由。
【正确答案】本案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反向假冒。
【答案解析】在本案中,被告多次购买他人使用过的原告生产的“银雉”牌旧印刷机械,除去机械铭牌,经修理后重新喷涂,以无标识的形式销售给用户。依照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4款,只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才构成反向假冒行为。而被告仅仅除去了原告的商标标识,并没有进行商标的更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依据商标法作出认定呢?本案中,被告除去原告“银雉”商标标识的行为本身即是侵犯了原告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又由于双方当事人属同一行政区域,被告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其修整后的旧印刷机械,影响了印刷机械的使用市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反向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