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以下材料,分析杨达才事件的宪法学意义。
2012年8月26日凌晨,陕西延安境内发生重大车祸。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到车祸现场查看。有网友发现其在现场面露微笑,遂拍下照片放到互联网上,引发不满。网友对其进行人肉搜索,从他身上“搜”出各种名表,杨达才被戏称为“表哥”。还有网友整理杨达才佩戴不同款式手表的照片共计11张。随后数日内,杨达才又被网友陆续挖出戴估价13万的眼睛、腰系名牌皮带,被网友戏称“全身都是宝”。2012年8月30日,陕西省纪委对外称,已经安排人员对杨达才进行调查。2012年9月21日,陕西省纪委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称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撤销其陕西省第12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主要是公民监督权的实施以及国家机关职权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41条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监督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的活动,监督权具有多种形式,有利于公民根据不同情况行使。公民监督权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同时可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本题中网民对于此事件的参与和其中的证据提取、网络民意的表达都充分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
在我国宪法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部分,有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和部门有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维护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秩序的职责。题干中,杨达才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在本应奉公执法的地方却做出了有失其身份的行为,并且脱离党员干部廉洁奉公的要求,对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都带来了很大损害。因此,本案中的事件发展既体现了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也体现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国家机关职责职权的严格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