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目的、结构和职能的关系。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它包括公正、秩序、效益诸项内容,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秩序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包括惩治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追究犯罪的活动本身必须是有序的两个方面;效益也是刑事诉讼价值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包括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和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它有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之分。前者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法体制和秩序;后者则包括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有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主义三种结构模式。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现代刑事诉讼的职能主要有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公正、秩序、效益价值,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公正、秩序、效益价值,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对刑事诉讼法价值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目的的确定和选择。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理论界只认识到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因而在刑事诉讼目的的确定上就只注重于惩罚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后来,理论界认识到刑事诉讼不但有工具价值,还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因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目的的确定上,既强调惩罚犯罪,又注重保障人权,二者并重。
   刑事诉讼目的是整个刑事程序的灵魂,目的不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的利益侧重点不同,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不同,进而影响到刑事诉讼职能的确定,结构的设定。刑事诉讼目的不同,必然在刑事诉讼的结构上反映出来。在偏重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往往享有较大的权力,而在偏重保障个人权利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则被赋予较多的程序性权利。一般来说,如果以惩罚犯罪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或者首要目的,则立法者往往选择线形结构的职权主义模式;如果以保障人权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或者首要目的时,则立法者一般会选择三角结构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如果刑事诉讼目的兼顾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则通常会选择双重结构的混合主义模式。同时,刑事诉讼目的的变化和调整,也必然影响到刑事诉讼结构。但刑事诉讼目的不是决定刑事诉讼结构的惟一因素,目的观基本相同的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在结构上仍然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诉讼结构的形成和维持,还有诉讼传统、权力分立的具体方式、法治原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完全是诉讼目的决定的。相反,诉讼结构的不同必然引起诉讼功能的变化。
   刑事诉讼结构直接制约着刑事诉讼职能的发挥。诉讼职能不能随便组合在一起,而是根据为实现一定诉讼目的的诉讼结构的整体需要来安排和组织的。在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中,由于更加强调国家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职权,忽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将其视为诉讼客体。在这种诉讼结构中,控诉职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现,相反辩护只能处于一种极其萎缩的、可有可无的状态,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中,由于强调控、辩、审三方的平衡,法官处于一种居中裁判的地位,控辩双方实行平等对抗。在这种诉讼结构中,辩护职能能够得到较好地实现,但是,审判职能受到一定的削弱。而在混合主义的诉讼结构中,由于较好地处理好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和关系,特别是注重发挥审判职能,因而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均能得到较好的实现。
   刑事诉讼职能影响着刑事诉讼结构的确定。刑事诉讼职能是刑事诉讼结构的组成要素。组成一定诉讼结构的职能要素发生变化,会导致结构的改变,职能越多,诉讼结构以及相应的诉讼法律关系也就越复杂;其功能越进化、完备;同时,构成诉讼结构的职能要素不变,只是职能的地位和职能之间联系方式、时空关系的变化,也会导致结构的改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