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1年,山东青岛三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和教育权。该三名考生当年并未达到山东省重点大学录取分数线,而无法就读重点大学。因为山东省的大学录取分数线明显高于全国包括北京、上海等在内的绝大多数省份和直辖市,不仅高于西部等经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也明显高于北京、上海等教育水平高的地区。三名考生认为教育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不统一,其行政行为不能平等地对待全国考生,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在诉状中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被告今后避免作出类似的违法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由国务院各部门或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三名考生认为教育部侵害其受教育权的案件,不应当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法有据。
问答题 教育部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平等权中的“合理差别原则”?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①教育部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按照我国现有教育资源的分布状况以及国家对各地不同的教育投入水平给予有差别的招生配额具有合理性,换句话说,在教育资源薄弱的地区适当降低招生标准,而在教育资源优越的地区适当提高招生标准和条件,这体现了受教育权的合理差别,更是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的体现。
②就本案分析,如果以山东省教育资源为参照对象,那么北京的教育条件应该高于该地区,相应的高考的招生条件也应当高于该地区,才能体现合理差别。因此教育部所作的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并没有体现出受教育权的合理差别,与判断平等权的合理差别的标准不符。
问答题 请概括说明受教育权的内涵。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品德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受教育权具有如下内涵:①接受教育的自由;②受教育的平等权,即每个人平等地获得受教育的机会与条件;③国家为保障个人受教育权的实现而承担的国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