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锦绣纺织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某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购买生产设备。建设银行要求锦绣纺织厂提供但保,考虑到该纺织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精记。2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红日纺织厂找到锦绣纺织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由于锦绣纺织厂经常签订类似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审查红日纺织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红日纺织厂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建设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锦绣纺织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
  • A.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 B.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 C.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 D.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知识产权的出质。根据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押要符合特别的规定。《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即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时生效,但质押权则自登记时生效。由此可见,本题目中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未经登记而尚未生效,D项和B项被排除。该法第227条第2款还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由于本题目中质权未生效,所以本规定并不适用。锦绣纺织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故本题只有A项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