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10万元。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5万元的音响设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又以该设备作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丙占有。甲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丁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后来,甲预计的收入落空,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乙、丙及丁发生纠纷。诉到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丙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戊修理。丙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戊留置。
   现问:
【正确答案】(1)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音响设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设立登记的不动产或特定动产,故可以不办理登记。但是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可见,依我国现行法质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采交付生效主义。题中乙丙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丙占有。因此,甲丙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戊。留置权是担保基于维护或保存标的物的价值的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并且标的物由留置权人直接占有,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留置权优先质权行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