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门市房一间,后一直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乙因缺钱花,欲出让自己的共有份额。承租的公司表示愿意购买,问此房属于乙的份额应卖给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甲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也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在同等的条件下究竟谁能优先购买呢?因为租赁合同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承租公司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