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与乙订立一水泥购销合同,甲如约付款以后,乙却迟迟不付货,致使甲工程延期。于是甲以乙违约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乙履行合同并赔偿其相应损失。乙辩称由于丙来能依合同向其提供水泥原料,才致使其无法向甲供货。则下列关于本案的分析中,正确的是:( )
A、
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人民法院不应当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丙与本案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D、
丙与本案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解析] 丙不提供原料,与本案并无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而只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因此不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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