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大教唆自己的儿子李小(17周岁)去打自己的仇人张三,李小同意,便准备了棍棒,结果李小看张三可怜便没有打他,回来谎称将张三打成残废。则对此案处理不正确的是( )。
A.李大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B.李大与李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C.李大构成教唆未遂 D.对李大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中李小已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李大与李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李大是教唆犯,但由于李小未实施伤害行为,是教唆未遂,故AB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为《刑法》规定,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