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向楼某借款买房,并以其所有的一张银行本票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次日,张某将本票交付楼某,但未在本票上做任何记载。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无力还款。此时,张某的另一债权人唐某也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本票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权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楼某对该本票不享有权
D.楼某以自己对本票享有质权对抗唐某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票据质权是交付设立或登记设立,结合《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该本票须背书“质押”字样,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选项正确,其余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