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选项A中,甲与乙约定租赁合同应自办理公证后生效,但双方并未办理合同公证,租赁合同本应无效,但事后甲交付商铺,乙支付第1个月的租金,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知。甲乙之间的合同应当有效。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考查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知,如果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在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尚未取得处分权时,该合同效力待定。选项B中,甲在与乙签订转让协议时,已丧失对丙公司股权的处分权,其与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在未经权利人丁的追认亦没有重新取得对丙公司股权处分权的前提下,甲乙之间转让股权的协议应为效力待定,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考查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出卖人可以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只要该合同不具备使合同无效的事由,多重买卖合同均属有效合同。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甲并未丧失对相机的所有权,其有权与丙再签订相机买卖合同,此时两个买卖合同在不具有无效事由时均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考查了新旧法律对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不同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人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可知,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未提前告知承租人的,房屋出租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无效。但是,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了这一规定,根据其第21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即使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是由于出租人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因而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承租人仅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D中,出租人甲在未告知丙将商铺出卖给乙时,甲乙之间买卖合同仍然有效,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