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2008—卷三—42,单)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的区别。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区别在于诉讼结构不同。共同诉讼是多数人与对方当事人形成的双方对抗结构,而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三方对抗结构。从本案纠纷的原型看,李某父子与张某形成的是双方对抗结构,不存在三方对立的利益格局。因此,可以直接排除B、D项。 至于A、C项的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李某父子与张某形成的人身侵权法律关系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而非同一个诉讼标的,因为李某父子分别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人身侵权损害。因此,李某父子与张某形成的是普通共同诉讼。C项正确。 本题的快速解题方法是从合并审理的方式人手来判断共同诉讼的性质。必要共同诉讼是必须合并审理,而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条件是法院想合并审理而当事人也愿意合并审理。本题题干中给出这样的信息: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这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典型特征,据此,可以直接判断本题中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