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壤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 )。
种植观赏性花卉
种植经济性农作物
种植食用农作物
植树种草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