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共同前往丙的住处实施盗窃行为。根据分工,乙在丙家楼下望风,甲入室窃取财物。甲进入丙家后,被丙发现,丙欲报警,甲抄起厨房的铁勺将丙打昏,致丙重伤,甲将2万元现金取走。甲出来后对乙声称劫财1万元,给乙500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甲、乙共谋实施盗窃行为,因此,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故A项表述正确。但甲入室后将丙打昏,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对甲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乙对甲的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甲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甲、乙不能构成抢劫罪共犯,甲单独成立抢劫罪。可见,B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对于经济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所得赃款的总额计算,而不能按照分赃计算,因此,乙的盗窃所得数额应当认定为2万元。故D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