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公司合并、分立
[解析] A选项错误,公司的合并、分立方案需要经过股东会审批。见《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B选项正确,该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选项错误,应当是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D选项正确。因为合并与分立均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已经进行了清产核资,所以无需进行法定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