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关于公司的分立与合并,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公司的合并、分立方案均要经过董事会审批
  • 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权
  • C.公司分立的,如果公司在分立前没有与债权人就债务的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配的资产比例承担责任
  • D.公司因为合并、分立解散的,都无需清算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公司合并、分立 [解析] A选项错误,公司的合并、分立方案需要经过股东会审批。见《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B选项正确,该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选项错误,应当是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D选项正确。因为合并与分立均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已经进行了清产核资,所以无需进行法定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