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甲、乙、丙三人共同承包的养鱼塘,导致损失达12万元。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化工厂同意赔偿索赔金额的70%,甲、乙表示同意,丙不同意。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该案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
B.甲、乙同意的,对甲和乙制作调解书,对丙另行判决
C.调解已经得到过半数原告的同意,合法有效
D.甲、乙同意调解无效,只能判决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的划分和法院调解的生效。《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情形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同一种类的情形属于普通共同诉讼。本案中,甲乙丙共同承包的鱼塘遭到侵权,成立一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即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故属于必要共同诉讼,A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方案,调解便无法达成。因此,B和C选项都错误,D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