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4月甲公司与乙机床厂(以下简称乙厂)签订了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乙厂向甲公司提供A、B两种型号机器设备各1台,其中A型号设备价款180万元,B型号设备价款100万元,总价款为人民币28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乙厂于2010年6月交付A型号机器设备,甲公司在收到该设备后10日内付150元设备款;2010年10月乙厂交付B型号机器设备,甲公司收到该设备后10日内付清剩余的设备款。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双方请求丙公司在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2010年6月15日,乙厂按期交付A型号机器设备,甲公司因当时资金周转困难只支付了100万元设备款。2010年10月15日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被法院受理。而乙厂已于10月13日将B型号机器设备发运,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时甲公司尚未收到该设备。乙厂获悉该事实后,向甲公司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出行使取回权,收回运输途中B型号机器设备。
乙厂获悉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事实后,于11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甲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丙公司认为其作为保证人其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收到A型号机器设备,未支付全部设备款,在甲公司破产宣告后该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收到A型号机器设备,尽管未支付全部设备款,在甲公司破产宣告后,A型号机器设备应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本题中,乙厂已将买卖合同中的A型号机器设备交付给甲公司,尽管甲公司未付清该设备的全部价款,但该合同中标的物的——A型号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已转移为甲公司所有,所以在甲公司破产宣告后,该设备应属于破产财产。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在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乙厂对B型号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是否有法律根据?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厂对B型号机器设备,在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可以行使取回权,该取回权的行使是有法律根据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假设乙厂对B型号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成立,其对甲公司是否还存在债权,数额是多少? 乙厂应如何申报债权?
【正确答案】乙厂就B型号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成立,其对甲公司仍然存在债权,因为甲公司就A型号机器设备只支付了100万元的设备款,该设备价款为180万元,尚欠该设备款80万元,所以乙厂对甲公司的债权数额是80万元。根据规定,乙厂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乙厂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丙公司对乙厂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 说明法律根据。
【正确答案】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题中丙公司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保证合同成立;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其责任不分先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所以丙公司以先诉抗辩权的理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是不成立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丙公司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债权?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保证人丙公司申报债权的情况包括:保证人丙公司在代替甲企业支付设备款后,可以其对债务人甲企业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另外,如果乙厂不申报债权,丙公司在尚未代替甲企业清偿债务时,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答案解析】